对购买第一套房贷的购房者,可以申请退税,但要符合条件,那么房贷不足1000元可以抵扣个税吗?
房贷利息都能如何退税?
1、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
用户的房贷月供金额小于等于1000元,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,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。用户的房贷月供金额大于1000元,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,仍然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,能不能退税与客户每月的房贷月供没什么关系。
2、纳税人一方全额扣除
如果客户没有结婚,或者已婚经过双方协商以后,可以选定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全额扣除,所以夫妻双方在做出决定的时候,可以对比两个人的实际情况,选择最合适的一方来扣除。
3、双方分别扣除50%
如果夫妻双方的情况差不多,那么也可以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申请的时候选择双方共同扣除50%,即每人每月扣除500。需要客户注意的是,在同一个纳税年度里面,客户确定好扣除方式以后不能够再出现变更,所以客户需要在考虑清楚以后再做出决定。
4、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
房贷最长可贷期限是30年,但这并不代表客户就可以扣除30年的个税,房贷利息专项扣除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,这一点也是客户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的事情。并且在用房贷扣除房贷的时候,需要客户还在还房贷,如果房贷已经结清,客户就不能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的申请。
房贷抵扣个税首套房如何认定
假设两种认定方式。
第一,“首套住房”就是纳税人或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房。1998年房改前后,很多人购买了单位配售的公房,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不少人卖掉公房,买了商品房,第一套住房大多没有贷款,也无从追溯,抵扣也就无从谈起。
第二,“首套住房”认定为“首次贷款”购买的“首套房”。“首套房”是伴随房地产调控产生的新名词。在当前因城施策的房地产调控格局之下,每个城市对首套房的认定并不一致,即使同一个城市,交纳契税的“首套房”与银行贷款的“首套房”定义也不一致。比如北京,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,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为“认房认贷又认离”,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贷及公积金贷款记录,离婚一年以内的,买房也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。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税的优惠政策,则只“认房”,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房。
如果以“首次贷款”为认定标准,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并未与税务系统、公积金贷款系统联网,税务系统要比对信息,需要个人提供征信记录,以及公积金贷款证明,给纳税人增加了工作量。专项扣除的最大难题是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,只有税务系统、征信系统、公积金系统联网,实现信息内部处理,方能解决。虽然耗时耗力,也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走向综合奠定数据基础。
在数据未实现共享之前,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可以快速认定个税抵扣的“首套房”,即是看纳税人名下还在还贷的住房,当时缴纳契税时是否被认定为“首套房”。这种认定,最大的好处是,税务部门利用已有的契税信息,内部就实现了信息处理,不增加纳税人负担、不增加抵扣经办人工作量,相对客观、真实的把税收红包奖励给纳税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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